
東里國中王宣文老師事件時間軸如下:
115年3月19日(四)
- 事件:王宣文老師處理班級同學紛爭,學生發生自傷行為。
- 115年3月24日(二)
- 事件:學輔主任告知王老師「教育處認為王老師處理不當導致學生自傷,要召開校事會議的前會」,認定是否送校事會議處理。當天下午,杜鎮宇校長及學輔主任至校長宿舍召開校事會議前會,王老師未被告知列席說明。
- 115年3月26日(四)
- 事件:學輔主任告知王老師,於3月31日(二)召開校事會議。
- 115年3月31日(二)
- 事件:召開校事會議。王老師未收到任何資料,未被告知出席會議。當天學輔主任告知王老師,校事會議決議不調查,改送教師考核會處理。
- 115年4月27日(一)
- 事件:花蓮縣立東里國中發函通知王老師,將於5月4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審議「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情形。
- 質疑:公文主旨已先定調為「不當管教」,遭質疑程序未審先定罪。
- 115年4月30日(四)
- 事件:學校發函告知王老師,5月4日會議取消,擇期另議。
前情提要
東里國中王宣文事件:從學生自傷到程序爭議,校方處理流程引發質疑!
花蓮縣立東里國中王宣文老師所涉案件,起因於今年3月間一場班級學生糾紛。根據王宣文老師的紀錄,115年3月19日,王宣文老師在處理班級同學衝突過程中,涉事學生其後出現自傷行為,事件隨即進入校內行政處理程序。
3月24日,校方學輔主任告知王老師,教育處認為其處理方式不當,疑與學生自傷結果有關,校方將先召開「校事會議前會」,決定是否正式送交校事會議調查。當天下午,校長杜鎮宇與學輔主任於校長宿舍召開前置會議,但王老師並未被通知到場說明。
兩天後,校方再通知王老師,將於3月31日召開校事會議。然而據稱,王老師未收到相關會議資料,也未被正式通知列席。會後,學輔主任轉告王老師,校事會議決議不啟動調查程序,改由教師成績考核會處理。
事件進一步升高於4月27日。東里國中正式發函通知王老師,預定於5月4日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公文主旨載明將審議其「不當管教學生事件」情形。由於考核會尚未召開、事實責任亦未完成認定,公文措辭被質疑已先行定性,引發「程序未審、先定罪」的批評。
4月30日,校方再度發函通知王老師,原訂5月4日召開之教師成績考核會取消,將擇期再議。
從學生自傷事件發生,到校事會議未調查、改送考核會,再到公文文字是否逾越程序中立原則,東里國中此案已從校園單一事件,演變為涉及教師權益、行政程序與校園治理的爭議案件,也引發地方教育界高度關注。

王宣文針對學校公文書載明「不當管教學生事件」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5年04月30日)
本人就本校115年4月27日東里人字第1150001385號函所載內容,正式提出異議。該函主旨載明:「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審議臺端「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情形。」
本人認為,上述文字用語已明顯涉及預斷事實與先行定性,恐有損程序正義及當事人權益,特此提出異議,並請本校依法說明。
一、考核會尚未召開,何以先行認定「不當管教」?
教師成績考核會之功能,應在於審議事實、調查責任、依法判斷。
然在會議尚未召開、本人尚未完整陳述意見、委員尚未審議前,公文即以「不當管教學生事件」稱之,形同先認定本人已有不當管教情事。
此舉恐有:
- 未審先判之疑義
- 影響考核委員中立判斷
- 損及本人名譽與程序權利
二、請具體說明「不當管教」之事實依據為何
既然公文已使用明確定性文字,請本校正式書面說明:
- 所稱「不當管教」具體行為為何?
- 發生之日期、時間、地點為何?
- 有何人證、物證、紀錄可資證明?
- 違反何項法令、命令或教師輔導管教規範?
- 是否已有正式調查報告或會議決議?
三、請說明公文用語是否經合法審核
請本校說明:
- 該公文主旨文字由何人擬定?
- 是否經校長核定?
- 是否代表學校正式認定本人涉有不當管教?
- 若尚未認定,為何使用結論式文字?
四、請求更正並維護程序公正
在事實未明前,建議應以中性文字表述,例如:
- 教師管教爭議事件
- 教師輔導管教案
- 教師相關事件審議案
而非逕以「不當管教學生事件」稱之。
本人請求本校:
- 正式回覆本異議簽函
- 更正不當定性文字
- 確保後續考核程序公正中立
五、結語
學校為教育法治之場所,更應重視程序正義與文字謹慎。若行政機關以公文先行定罪,將傷害教師權益,亦損及學校公信。
敬請本校於文到後7個工作日內,並於相關考核程序進行前,書面回覆。
校長回覆
王老師下午好,您的異議簽呈我已經收到了。真的非常抱歉,行政同仁多由教師兼任,在處理行政公文時,對於法律用語的精確度稍有疏忽,產生了「未審先判」的觀感,這部分確實有瑕疵,請您多多包涵。
我已經指示相關單位進行主旨修正,並要求往後務必謹慎。請您放心,校方絕對會保障您的陳述權利與程序公平,後續會以更嚴謹、公正的方式來處理,不會讓您的權益受損。
東里國中王宣文案:程序未審,先定罪?這不是教育,是濫權示範!
文/謝家豪(現任花蓮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秘書長)
花蓮縣東里國中處理王宣文老師案件的過程,若依目前外界所見,已經暴露出兩項極為嚴重、足以動搖校園法治基礎的程序問題。這已不是單一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爭議,而是整個教育行政體系是否真正尊重正當法律程序的試金石。
教育的本質,應是講理、守法、示範公平;若連校園本身都無視程序正義,又如何教育學生尊重制度?
第一大問題:事實未明,竟先投票是否解聘!
在調查尚未完成、事實尚未釐清、當事人尚未獲得完整陳述與答辯機會之前,若學校即啟動是否解聘的投票程序,等同將結論走在真相之前。
這樣的做法,不是審議,而是預設立場;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以權代法。
教師是否涉及不當行為,應由合法程序調查、依法認定,而非在證據未明前,就先用表決決定一個人的職涯與名譽。
第二大問題:考核會尚未召開,公文竟先寫「不當管教學生事件」!
更令人震驚的是,若在相關會議尚未召開、尚未完成審議之前,公文內容竟已直接使用「不當管教學生事件」等定性文字,這代表行政程序尚未開始,官方結論卻似乎早已寫好。
這不只是文字失當,而是赤裸裸的程序偏見。
公文是公權力的展現,措辭必須嚴謹中立。若尚未認定卻先貼標籤,對當事人權益造成的傷害,絕非一句「行政疏失」即可帶過。
若情況屬實,這是教育治理危機!
若上述情況屬實,這已非單純校內紛爭,而是嚴重的教育治理危機。今天可以在程序未完前先定教師的罪,明天就可能發生在任何一位教育工作者身上。
校園若失去程序正義,教師將人人自危;行政若濫用權力,教育現場只會剩下沉默與恐懼。
我們要求的很簡單:依法行政,還原真相!
本人長期關注教師權益、教育政策、校園民主治理及程序正義議題,必須嚴正呼籲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及相關單位:
1.立即釐清本案程序是否合法完備。
2.檢視公文用語是否已有預斷與失當。
3.確保當事教師完整申辯權與救濟權。
4.建立校園懲處案件標準程序,杜絕類似事件重演。
教育不能教學生法治,自己卻示範濫權。程序若死了,公平就只是口號。
東里國中王宣文案,社會應共同關注!
結論不應該走在真相之前
如果校事會議是教育處指示開的,最大問題是:本應公正調查的程序,變成上級先定調的政治處分工具。
若能證明 校事會議是教育處先指示學校召開,甚至先定調老師有責任,最大問題確實是:本應由學校依法獨立啟動、客觀調查的程序,淪為上級行政機關主導的處分工具。
花蓮縣教育處介入東里國中王宣文案?議會質詢題庫10問
(提供議員質詢教育處長版本)
一、程序介入問題
1.
請問教育處是否曾於115年3月24日前後,以電話、口頭、LINE或公文方式,要求東里國中召開校事會議前會?
2.
教育處是否曾向學校表示:
「王宣文老師處理不當,導致學生自傷」
若有,請問依據何種調查報告作出此判斷?
二、權限問題
3.
依法啟動校事會議,應由學校依事實自主判斷。請問教育處有何法源依據,可以直接指示學校啟動程序?
4.
教育處是監督機關還是裁判機關?若尚未調查完畢即先下結論,是否已逾越權限?
三、程序正義問題
5.
為何王宣文老師未被通知參加3月24日校事會議前會說明?是否剝奪當事人陳述意見權?
6.
若教育處已先表態老師有責任,後續校事會議委員是否可能受到壓力?教育處如何保障會議中立?
四、證據問題
7.
學生自傷原因是否已有完整調查?是否排除同儕衝突、家庭因素、個人情緒等其他可能?
8.
教育處是否有任何專業心理評估報告,證明學生自傷與王老師管教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五、行政責任問題
9.
若日後申訴撤銷、認定程序違法,教育處是否願意負起行政責任?是否向教師公開道歉?
10.
請問教育處要建立的是支持第一線教師的制度,還是遇事先找老師祭旗的恐懼文化?
結尾總攻版
教育行政若不是依法行政,而是先定罪、再開會、後補程序,今天受害的是王宣文老師,明天受害的就是全花蓮第一線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