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2026.05.14.)營養午餐弊案|2023年議會質詢時,代理教育處長翁書敏曾坦承行政疏失並道歉!
新聞回顧(2023.11.10.)花蓮縣營養午餐供應7廠商得標 |招標過程合法公正
新聞回顧(2026.05.14.)營養午餐弊案|總預算高達2.7元,檢調搜索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前盧姓科長20萬元交保,縣議員吳東昇和陳姓助理分別以30萬元、10萬元交保,卓姓、廖姓廠商分別以30萬元交保。

圖文/讀者投書
花蓮縣112學年度營養午餐招標案,近日因檢調搜索引發社會關注。回頭檢視當時教育處代理處長翁書敏的公開回應,耐人尋味。
翁書敏說,將原本2大區改為10個區域,是為了縮短運輸距離、提升品質,並讓更多優良廠商加入供餐行列;同時也坦承,第一次招標時,因「特定資格證明-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證明」未刪除,因此緊急廢標重招。
問題就在這裡。
「相當經驗或實績」原本就是巨額採購的重要安全門檻。尤其學校營養午餐牽涉成千上萬學生食安,政府要求大型供餐實績,本就再合理不過。
然而,公開資料顯示,重招後,一家2021年才成立、2022年才啟用中央廚房的「〇〇〇食品公司」,不但在第二輪招標中取得超過2700萬元的午餐標案,更跨區大量投標。
社會真正想問的,其實不是「新公司能不能投標」,而是:
為何第一次招標後,整批標案突然全面重來?
為何原本的「相當經驗或實績」條件必須刪除?
又是哪些業者,在規則改變後,開始順利進入市場?
更令人疑惑的是,檢調曾提到:第一次招標時,曾有「第7家廠商」資格不符。那麼,這家「高深莫測的第7家廠商」,究竟是誰?
如果今天改的是一般工程,也許只是行政程序問題;但改的是孩子每天吃進肚子的營養午餐,社會當然有權要求更高標準。
教育不能只是用一句「依法行政」輕輕帶過。
真正該回答的是:
究竟是制度選擇了廠商,
還是有人為了特定廠商,改變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