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去擔任台南市長賴清德推動友善,其樓計劃表示在3公尺的騎樓陰蒂至以花色綠色線開放給民眾停機車確保淨空1.5公尺的行人通行空間,警方是不會主動取締的,後來因為中央政府訂定的法令不斷地調整,因此又取消了這項的事情。張美慧議員也特別提到了騎樓停車的問題,我想當時在花蓮市長田智宣任內,也曾經到台南去做考察騎樓停車的相關政策,但是歷經到現在花蓮市依然也沒有相關的措施可以處理。
林梅常常也接到里長以及民眾的反應。我在想過去沒有這樣的困擾,為什麼現在會有這樣的事件而且成為大家討論的話題。騎樓停車問題屢次發生爭議,這個爭議的關鍵我覺得存在的因果關係,過去沒有檢舉達人會向警方取締,警方也不會開罰。我想這才是現在最大的問題。
道交條例112年12月正式發函:
依照法規規定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罰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
經交通部與內政部討論,基於執行標準一致化考量,針對本條文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違規態樣,研訂具體認定原則。
條文所列 16 項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認定原則
韓林梅建議花蓮縣警察局:目前在種種因素之下,尚未訂定騎樓地管理使用自治條例之前,花蓮縣警察局可依照法規規定免於舉發。
第12條第六款:審核認定原則
一、 民眾檢舉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資料項目,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1.車輛停放於道路(含人行道、騎樓)而不立即行駛 之照片或影像(照片至少 2 張)。
2.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
3.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二、 審查符合必須提供之資料項目後,再依據審核停車當時之時間,如為深夜時段(0 至 6 時)且未妨礙人車通行即勸導不舉發。
三、 依地方政府公告所轄騎樓停車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區域、時段(例如 22 時至隔日6 時)或期間,施以勸導不舉發。
在審核認定原則第六款第三項的時間點是可以調整的,建議調整到21點到隔日的七點。因為上面也有寫,例如表示這個時間因地制宜。
希望花蓮縣警察局跟花蓮縣政府作業可以連貫,是整體性的在尚未訂出相關的自治條例之前依規定都是可以勸導不舉發,希望可以依照交通部所放寬的條件做適當調整提供民眾最大便利條件,管理要有溫度、執法也要有標準,不是讓違停合法化,而是讓民眾有規則可以遵守。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