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撞爛了|毒駕意識不清自撞路口號誌燈桿翻車,花檢聲押被告獲准!

花蓮地檢署

黃姓被告於民國115年5月30日及31日,在花蓮縣住處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同年月31日深夜,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6月1日凌晨1時許,駕車行經花蓮縣吉安鄉某處,因毒性發作致意識不清,自撞路口號誌燈桿。旋經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對其進行毒品唾液快篩,結果呈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

黃姓被告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認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之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重大。檢察官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為防杜其再次毒駕肇生憾事,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

毒品不僅危害身體健康,施用後駕車更極易釀成不可挽回之死傷悲劇。地檢署將持續貫徹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指示,針對危害公眾安全之毒駕行為,一律從嚴、從重追訴。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地檢署對於任何毒駕案件絕對零容忍,必將強力執法以杜絕毒駕惡行,捍衛大眾交通往來安全。

毒駕翻車
現場
現場

毒駕自撞翻覆難逃法網|吉安警精準快篩、建請聲押獲准!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於日前凌晨接獲報案,在吉安鄉吉安路二段與七腳川溪口發生一起自撞交通事故。警方迅速派員趕赴現場,發現係一名年約40歲的黃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沿吉安路二段由南往北行駛時,先擦撞電桿,導致車輛失控猛烈撞擊橋墩後翻覆。造成黃嫌手腳輕微擦挫傷,隨即由救護人員送往醫院治療。

吉安分局太昌所與吉安所同仁隨後前往醫院對黃嫌實施酒測及調查,過程中發現其神情極度恍惚、舉止異常,辦案同仁憑藉專業經驗客觀懷疑其涉嫌毒駕,立即使用毒品唾液快篩試劑進行檢驗。果不其然,檢測結果呈現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之雙重陽性反應。遂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及建請檢察官預防性羈押,經法院裁定羈押獲准。

吉安分局特別呼籲,毒品不僅嚴重戕害個人身心健康,施用後駕車(毒駕)更如同路上不定時炸彈,極易釀成不可挽回的家庭悲劇。針對「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及各類毒駕行為,警方絕對秉持「零容忍」態度,持續強力落實攔檢盤查、從嚴取締,並全力追查毒品源頭。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共同維護大眾交通往來與社會治安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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