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掃碼車手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有期徒刑5 年2月|宜蘭地檢署偵結騙取電子支付付款碼盜刷案

宜蘭地檢署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黃明正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轄內「假網拍詐騙付款碼」案件,6/25日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

一、 犯罪模式:

詐騙集團以「未完成實名認證」 、 「系統異常」、「賣場未開通金流」 等詐術,引導被害人點擊偽冒之電商連結(如偽冒之7-11 交貨便),騙取被害人將其電子支付付款碼截圖或拍照後發出,或以LINE「派對」功能分享螢幕畫面,再由掃碼車手持騙得之付款碼,以在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方式進行洗錢,導致綁定帳戶遭扣款而受有財產損害。

二、偵辦經過:

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調取消費紀錄、監視器錄影檔案及車籍資料後,發現游姓男子涉有涉有重嫌,隨即簽發拘票將其拘提到案,偵訊後認游姓被告涉犯詐欺及洗錢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滅證及反覆實施詐欺犯罪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

三、 簡要起訴事實:

游〇〇於115 年 3 月間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持被害人網路銀行付款碼購買遊戲點數之車手工作。

游〇〇加入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賣家為完成交易名義,騙取被害人將電子支付 QR Code 付款碼截圖或拍照發送予本案詐欺集團,迨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銀行付款碼後,即指示游〇〇持騙得之付款碼截圖在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後進行儲值,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

四、 起訴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五、 量刑意見:被告之犯行足使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參以本案之被害人數達18 人,嚴重危害金融交易秩序及社會信賴關係,審酌被告於詐欺集團中所居角色與地位、犯罪情節與惡性、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後之態度等,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 年2 月。

六、 掃碼車手為電信詐騙正犯,刑責甚重,切勿因貪圖報酬而加入詐欺集團從事車手工作,就本案其餘詐騙成員,地檢署將持續依法追緝嚴辦,以維護社會治安並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地檢署呼籲,電子支付QR Code 付款碼等同現金,以掃描槍讀取後將從帳戶中直接扣款,民眾切勿聽信所謂「交易驗證」等不實話術而任意提供付款碼截圖或拍照傳出,或隨意開啟 LINE「派對」功能分享螢幕畫面,以免詐欺集團利用付款碼進行消費,致綁定帳戶遭扣款而受有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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