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姓男子於民國114年6月間施用於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等多種毒品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行車路上經警方發覺異狀鳴笛示意其停車受檢,惟徐男仍拒檢逃逸,後經警對空鳴槍喝止逃逸並執行附帶搜索後始發覺上揭毒駕情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就上揭案件判處徐男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得易科罰金。然宜蘭地檢署執行科陳國安檢察官考量徐男有多次公共危險及施用毒品前案,本次係施用多種毒品,在體內毒品濃度甚高之情形下仍駕車上路,參以其於查緝時有拒檢逃逸情形,如不發監執行,難收矯正效果及維持法律秩序,故通緝徐男到案後予以發監執行。
宜蘭地檢署將持續遵循法務部所定強化執法作為,結合警察機關強力查緝酒駕及毒駕,對於漠視公共安全之酒駕、毒駕行為嚴厲予以追訴。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全民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