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給你證件」|舉牌阿美族青年願意配合臨檢卻遭逮捕,《警察職權行使法》面臨三項法律爭議!

新聞回顧(2026.07.19.)蒙面攜刀男子豐年節定點舉牌|花蓮縣政府:尊重人民依法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以安全維護為最高原則,警察局局長范織坤:警方強制作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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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清楚可見,這位阿美族青年在警方盤查過程中,已明確表示:「我現在給你證件。」代表他願意配合警方查驗身分。
然而,在當事人表示願意出示證件後,警方並未於現場完成查驗,反而仍由多名員警將他強制帶離至他處。
如果當事人已願意配合身分查證,警方為何仍需採取強制帶離的方式?這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要求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值得社會共同檢視。
程序正義不是口號,依法執法才是民主法治的底線。 完整公開密錄器及蒐證影像,讓社會看見事情的全貌,才是真正還原真相的方式。
警方違法盤查、逮捕阿美族青年!

沉默舉牌不是犯罪,警方憑什麼帶走他?

文/謝家豪(花蓮教師)

花蓮聯合豐年節現場,一名阿美族青年身穿傳統服飾、佩戴文化佩刀,安靜舉著「我不喜歡聯合豐年節」的標語,全程沒有攻擊他人,也沒有妨害活動秩序。然而,他卻遭警方盤查,最後更被強制帶離。

從現場影片可見,青年不斷詢問:「為什麼要查我證件?」警方始終未明確說明理由;更重要的是,青年已表示願意出示證件,警方仍多人將他押往一旁。

若影片內容屬實,警方至少有三項法律爭議值得檢視。

第一,未告知盤查理由,恐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依法應告知事由。若無法說明具體理由,人民依法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職權行使。

第二,青年願意出示證件,卻仍遭強制帶離,恐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法律明定,只有拒絕出示證件或現場無法查證身分時,警方才能帶往勤務處所。既然當事人願意配合,為何不能當場查驗?

第三,若欠缺合法依據而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涉及刑法責任。
當事人並非現行犯,也未見有立即危害,若警方仍強制限制其行動自由,依法可能涉及《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304條強制罪,是否成立仍須由司法機關依法調查認定。

更令人憂心的是,這名青年表達的是對公共政策的不同意見。沉默舉牌,本就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阿美族傳統服飾與文化佩刀,更是原住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不應被污名化為危險象徵。

法治國家要求的不只是依法行政,更是依法尊重人民基本權利。花蓮縣警察局應公布完整密錄器及蒐證影像,向社會說明: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既然當事人願意出示證件,為何還要強制帶離?

沉默表達不是犯罪,文化認同不是罪證。真正需要接受檢驗的,不是舉牌的阿美族青年,而是公權力是否仍然堅守程序正義與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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