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財政部於今(115)年7月23日發布最新令釋,放寬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綜合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房屋扣抵或退還之租稅優惠,以實際行動深化性別平等與租稅公平。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是指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5條之立法說明,其中一方與同性婚姻關係他方之直系親屬未成立姻親關係;另依所得稅法第17 條之2 規定,重購自用住宅得申請扣抵或退還綜所稅時,房屋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致同姓婚姻當事人與他方親屬未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其伴侶之直系血親(如岳父母、公婆)設籍於本人之房地,無法適用相關優惠。財政部基於憲法平等與租稅中立性原則,並營造友善且無差別待遇的賦稅環境,凡本人出售自用住宅並於2年內重購,且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要件者,放寬同婚伴侶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比照直系親屬認定,皆可申請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先購後售者也適用)之租稅優惠。
該分局籲請民眾,如有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事項,也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解決稅務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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