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2026.08.27.)枉斷一命|玉長便道跌落溪流保全遺體尋獲
新聞回顧(2026.08.27.)尋獲玉長便道墜溪保全遺體|追究玉里鎮公所失職釀禍刑責刻不容緩
新聞回顧(2026.08.27.)證人發聲:「柵欄沒關,我跨玉長便橋到一半才發現橋斷,倒車退回,留住一條小命!」
新聞回顧(2026.08.25.)64歲男疑跌落失聯|封路不是玩玩文字遊戲就算數,玉里鎮民代表會嚴正要求追究鎮公所指揮者責任!
新聞回顧(2026.08.24.)玉長便道遭洪水沖毀釀失聯|魏嘉賢籲縣府徹查並提出改善方案


花蓮縣玉里鎮教師謝家豪,8/30日前往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就玉長便道事故完成相關筆錄,並正式提出告發,告發對象是玉里鎮公所。
這次前往分局,不是為了政治操作,更不是為了預設任何人的罪責,而是希望把目前社會最關心的幾個核心疑點,正式交由司法機關調查:8月23日晚間既然已宣布預防性封路,現場究竟何時真正完成封閉?封路命令由誰下達、由誰執行?為何到了隔天清晨,仍疑似有人可以進入便道?相關單位在災害應變及道路安全管理上,是否已善盡應有責任?
如今已經有一條寶貴生命逝去,這件事不應只停留在各說各話。該由證據說話的,就交給證據;該由司法釐清的,就交由司法釐清。
我所希望的很單純,就是把事故前後的完整時間軸查清楚,把責任界線釐清,也給亡者、家屬以及所有關心此事的玉里鄉親,一個經得起檢驗的交代。
一條人命,值得我們把真相追到底。
新聞辭典:《廢弛職務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規範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30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
公務員身分:行為人必須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廢弛職務:指公務員嚴重怠忽職守、應做而不做,呈現近似放任或故意不作為的狀態。
釀成災害:結果必須達到多數公眾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程度,一般輕微損害並不構成本罪。
因果關係:公務員的怠惰不作為與重大災害的發生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罪不罰過失,舉證門檻極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