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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家豪(玉里鎮民)
花蓮縣玉里鎮玉長便道事故發生後,我於8月30日前往玉里分局報案,針對玉里鎮公所在道路封閉、警示及現場管理過程中,是否涉及瀆職責任,正式提出告發。
近日收到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公文,明確告知本案已以115年度他字第1226號分案偵查。
必須強調,分案偵查並不代表任何人有罪,而是司法程序已經啟動,相關責任有待檢方依法調查。
我始終追問的其實很簡單:
何時決定封路?何時真正完成封閉?公告與現場執行是否存在時間落差?封路SOP究竟有沒有落實?
一條人命,不應該只換來一句「已公告封閉」。
如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就讓證據說話、讓司法釐清。
追究責任不是為了獵巫,而是希望找出制度漏洞,避免下一場悲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