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圖文:中國國民黨秀林鄉黨部主任 連瀚
對於你們對方一再提及的就算我們贏也會「當選無效」,我想請問,既然目前也有候選人案件仍在起訴或司法程序進行中,是否同樣也可以提出「會不會涉及當選無效」的疑問?
法律應當一體適用,不能只針對特定對象提出質疑,卻忽略其他相同情況。所有案件都應回歸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審理,在判決確定之前,都應尊重無罪推定原則。
我們尊重司法,也尊重每一位候選人的權利。選舉應回歸公平競爭,讓事實說話,而不是選擇性地以司法議題作為攻防工具。
中國國民黨秀林鄉黨部主任 連瀚
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條規定出自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也是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與刑事訴訟核心原則。
它的核心含義包括:
身分認定: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且全案確定(例如不能再上訴)之前,即使某人被警方逮捕、檢察官起訴或被媒體稱為嫌犯,法律上他依然是無罪的。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全在檢察官身上。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說服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被告不用自證無罪: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甚至可以全程行使「緘默權」,法院和檢察官不能因為被告不說話就推論他有罪。
證據裁判主義:犯罪事實必須依靠真正的證據來認定;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必須判決無罪「罪疑唯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