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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會送酒|壯圍鄉長候選人張家豪,提起公訴、移審法院後50萬元交保!

《前言》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張家豪|圖:張家豪臉書

宜蘭地檢署黃明正檢察官偵辦宜蘭縣壯圍鄉長候選人張○○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全案並於11/6日移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說明如下: 

張家豪

一、 簡要案情:張〇〇係民國115年宜蘭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壯圍鄉長候選人,於115年2月前即公開表態欲競選並爭取選民支持;其為求順利當選壯圍鄉長,於115年2月8日前後數日間,利用舉辦歲末聯歡餐會之機會,以贈送酒類禮盒與有投票權人方式,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二、 偵辦經過:地檢署接獲情資後極為重視,隨即由檢察官黃明正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暨宜蘭分局組成專案小組深入追查。於 115年9月9日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23處所,傳訊共計22名相關人士到案,查扣酒類禮盒等相關證物,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張〇〇獲准。

三、 起訴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四、 宜蘭地檢署呼籲: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進入倒數關鍵階段,地檢署將持續秉持嚴查速辦之原則,積極整合檢、警、調、廉、移民等機關之力量,全面嚴厲打擊賄選、暴力、幽靈人口、境外勢力及深偽技術介選等妨害選舉犯罪。選民若發現有賄選情資,請踴躍撥打檢舉專線:0800-024-099(撥通後請按4),地檢署對於檢舉人身分絕對保密,因檢舉而查獲賄選者,最高可獲得2000萬元之檢舉獎金。讓我們共同維護乾淨、公平之選舉環境。

宜蘭縣壯圍鄉長候選人張家豪(即張〇〇)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案已於2026年11月6日由宜蘭地檢署偵查終結並依法提起公訴,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

案情重點:

涉案人員:時任鄉公所主任秘書、國民黨籍壯圍鄉長參選人張家豪。

涉案事實:檢方指控其於2026年2月表態參選後,涉嫌利用參加餐會等機會贈送酒類禮盒向選民行賄。

偵辦進度:檢調於2026年9月9日發動搜索並聲押張家豪獲准;後於同年11月6日偵查終結,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公訴並移審法院。

法律原則:被告於判決確定前,皆享有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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