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外,其餘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上開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應填寫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135欄,並將該交易明細逐筆填報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地合一稅2.0專區項下查詢運用。
如有任何有關房地合一稅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