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起正式上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及防杜營利事業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說明,自112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其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者,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所謂CFC,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至前揭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為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前述700萬元之豁免門檻規定,爰另規範屬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該分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CFC制度非加稅措施,係為防杜營利事業透過租稅規劃,規避原應負擔我國之納稅義務,另為避免重複課稅,設有境外稅額扣抵、處分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及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等機制。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及早留意今(113)年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符合CFC適用範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有關CFC制度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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