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第 2 次檢察官助理甄試簡章
壹、 依據:
依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 版)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113 年 6 月 19 日檢人字第 11300105990 號函辦理。
貳、 工作內容:
一、 協助檢察官分析詐欺案件爭點、彙整相關事證資料及製作卷證分析報告、卷證附表等資料。
二、 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之法律問題分析、整理及資料之蒐集。
三、 協助檢察官校對書類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 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製作、傳輸、標示電子卷證及製作簡報等資料。
五、 協助檢察官辦理詐欺等資料庫之建置、資料輸入及比對業
務。。
六、 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相關程序或依法令所定職務之幕僚作業。
七、 其他檢察官交辦事項。
參、 應試資格及條件: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定居設籍未滿10 年之人員,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公 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二、 公(私)立大學(含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含學院)以上,法律系所或其他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者。(相關系所係指非法律系所畢業,但曾在公立或經立案 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要法律科目 12 個學分以上者, 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智慧財產權 法、行政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等相關科目)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 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 等以內血親、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所定 應迴避之情事。
肆、 錄取名額及僱用須知:
一、 正取1名,並擇優備取若干名,列入儲備候用名冊,如有遇 缺依序通知僱用。候用名冊之有效期間至本署下次辦理檢察 官助理甄試榜示之日前一日止。
二、 經通知僱用者,須於指定日期、時間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 以棄權論,並註銷錄取資格。報到時須繳驗 3 個月內經公立 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含胸部X光檢查,體 格檢查表為各公立醫院之「一般體格檢查表」),未繳驗體檢 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具有相關國家考試法規消極應考資格之 一者,均不予僱用。
伍、 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星期一)止。 二、 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請於報名時間內(以郵戳為憑),將報名應繳文件(請以 A4 紙張依序裝訂)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9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5 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人事室 收」,並請於信封(B4 規格)註明「報名 113 年第 2 次檢察官 助理甄試」,逾期報名或應繳文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 受理報名。
三、 報名應檢附資料:
(一)報名表 1 份,貼妥相片(最近 3 個月 2 吋脫帽正面半
身相片)。(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簡歷自傳。 (四)畢業證書影本。(五)相關國家考試及格證件影本。(無免附)(六)查詢刑事前案資料同意書。
四、 簡章及報名表備索:
請至地檢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hlc.moj.gov.tw/)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下載本次甄試簡章及報名表等相關表 件。
五、 洽詢電話:(03)822-6153 分機279 陳科員。
陸、 甄試日期、地點及應考攜帶文件:
一、 筆試日期:113年11月17日(星期日),於本署三樓會議室 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5 號)。各科目測驗時間詳 如第柒點。
二、 應試編號座次:應試名單、座次於113年11月15日(星期 五)刊登本署全球資訊網站,請應試人員自行上網查閱,不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三、 本甄試不另製發准考證,應試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 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任一 文件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試。
四、 口試日期及地點:筆試以60分為合格,合格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口試。口試名單、日期、時間及地點預計於 113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二)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請應試人員 自行上網查閱。
柒、 甄試科目:
甄試 科目
一、筆試占總成績 50%,科目、應試時間及各
柒、 甄試科目:
甄試 科目
一、筆試占總成績 50%,科目、應試時間及各科評分比例如下:(一)第一節(09:00-10:30)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測驗題或申論題):占筆試成績 50%。 (二)第二節(10:50-12:20)刑事訴訟法(測驗題或申論題):占筆試成績 50%。
※ 每科總分以 100 分計算,任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亦不得參加口試。
二、口試占總成績 50%,評分內容如下:
就應試人員儀表、言辭、才識、素行、一般常識、電腦知識及專長知識等評比。
※ 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算,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 總分同分者,名次排序以筆試第一節分數高者為較前次序;仍為同分者以筆試第二節分數高者為較前次序,以此類推;筆試成績均同分,以口試成績決定名次排序。
捌、 榜單:
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hlc.moj.gov.tw/)/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
玖、薪資待遇
依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辦理(每薪點折合率約為新台幣(下同)129.7 元,人員屬性係約用人員及適用勞動 基準法等相關權利義務)。
一、 於地檢署任職未滿1年者,自360薪點起敘,約支46,692 元。
二、 於地檢署任職滿1年未滿3年者,自任職滿1年後之隔年1 月起,自 376 薪點起敘,約支 48,767 元。
三、 於地檢署任職滿3年者,自任職滿3年後之隔年1月起,自 392 薪點起敘,約支 50,842 元。
壹拾、其他
一、 檢察官助理之僱用採曆年制,期間一年(113年度僱用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繼續僱用。僱 用期滿未經繼續僱用者,應無條件離職。
二、 應考人報名參加本甄試,應檢附查詢個人刑事前案資料同意 書。經查明有不良紀錄者,不予錄取。
三、 僱用人員由本署依「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約用人員(檢察官助理)勞動契約」僱用,有違反上開工作規則、契約者,依該工作規則、契約之規定予以解僱或處分。
四、 初任人員前3個月為試用期間,倘有下列事由,本署得隨時予以終止僱用:
(一)違反僱用契約之相關規定。
(二)其他經本署認定不適宜繼續僱用者。
五、 報考時檢具之證件於錄取後核驗正本,如與影本不符,或所 填寫之報名資料經查有不實者,註銷錄取資格,已派職者, 予以解僱。
六、 應試人員應依本署公告之試場注意事項及應試人員 注意事項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 扣分或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七、 本甄試日期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重大事故,經花蓮縣 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則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本署全球資 訊網站發布公告,不另通知,請應試人自行注意。
八、 如有未盡事宜及其他情事(含日期、地點變更),悉依本署公 告及解釋為準。
附件一 試場注意事項
第1條 應試人員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 定考試時間開始後,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其餘各節三分鐘內,得准 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 離場。
第2條 應試人員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 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任一正本(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 試,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監場 人員核對。
應試人員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將書籍文 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試人員應自行檢查答案紙之科目、編號及姓名及試題之科目有無 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3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 已考之各科成績不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答案紙。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六、故意不繳交答案紙。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八、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答案紙後仍逗留
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因過失未繳交答案紙者,就其未繳交之答案紙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本署逕行告發。應試人員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4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答案紙彌封、編號。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答案紙、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四、故 意將已作答之答案紙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應試人員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 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5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紙作答。
二、裁割答案紙。
三、污損答案紙。 四、在答案紙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答案紙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紙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
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第6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 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至五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口試應試人員於口試報到後至其口試結束前,有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口試成績三分至五分。
第7條 扣考者,不准繼續應考,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扣分者,由監場主任在違規處理表具體填寫違規事實經過,並保留 證據,經應試人員、監場人員、試務中心主任簽名後,層送檢察長 核備,並俟閱卷完畢後再將影本粘貼被扣考或扣分之答案紙上,以 憑核計成績。
第8條 應試人員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部 分不予評閱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9條 應試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答案紙,屆時未繳者一律 收繳。繳交時,應經監場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第 10 條
應試人員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 4 條至第 6 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試人員作答 完畢繳卷時,依規定予以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