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額外加計100%減除金額,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額外加計75%減除金額,可享受租稅優惠,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113年度調高其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的加薪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可將加薪費用加成75%部分即27萬元(36萬元x75%)自所得額中再減除,並應將上述「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27萬元之租稅優惠,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提醒,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審慎檢視申報資料,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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