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2025.09.16.)吉安鄉資源回收場大火事件|鄉公所就火災發生造成空氣、生活各項問題影響,向鄉親致歉,允諾積極面對、檢討改進!
圖文:謝家豪


花蓮縣吉安鄉資源回收場大火事件,吉安鄉公所已就火災發生造成空氣、生活各項問題影響,向鄉親致歉,允諾積極面對、檢討改進,那環保局呢?
一、主管機關與責任主體
吉安鄉公所:如果垃圾轉運站的「資源回收物」或垃圾是由鄉公所管理,公所對管理不當可能負有行政責任。
花蓮縣政府環保局:雖然名義上垃圾屬於公所管理,但環保局依法對污染源有監督、輔導、稽查、開罰等職責,若怠於監督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
承包廠商:若垃圾轉運站委外經營,承包廠商在操作、儲存、處理、設備維護等環節若有疏失,也屬責任主體。
二、求償可能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若能證明因「垃圾山火災、煙霧、惡臭」造成身體健康損害,可以對責任人(公所、縣府、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若環保局或公所的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怠惰或違法,導致人民權益受損,可依國家賠償法向該機關請求。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0條(損害賠償):明定排放空污物質致他人健康、財產損害時,排放者應負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7條、第10條:如果民眾是以「消費者」身分(如被收垃圾費)間接受到服務不當造成損害,也可主張消保法。
三、實際操作路徑
1.醫療證明留存:先就診、取得醫師診斷書,證明身體不適與空污有關。
2.蒐集證據:拍攝、記錄火災、惡臭、空污監測數據、公文、新聞報導,證明污染事實與時間。
3.向環保局與鄉公所申訴:請求公開數據並要求補償或補救措施。
4.向監察院檢舉或請求調查:若認為主管機關怠惰。
5.國賠申請:向花蓮縣政府(環保局)、吉安鄉公所提國家賠償申請,兩個月內受理並調查。
6.集體訴訟或委任律師:若受害居民人數眾多,可透過律師協助提起民事訴訟或集體訴訟。
四、重點提醒
因果關係是關鍵:要有醫療檢驗、學術鑑定或環保數據證明「空氣污染→健康損害」。
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可同時並行:先向主管機關要求調查,若不滿意可另提國賠或民事訴訟。
可尋求環保團體或法律扶助:花蓮有環保聯盟、公民團體、律師公會,可協助蒐證或提供法律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