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因受樺加沙颱風影響,造成民眾有災害損失,該分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分局說明,民眾若有災害損失,記得把握災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該分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相關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一)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
二、營業稅:
(一)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災害損失,申報(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省時又便利。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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