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網紅或平臺若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等情形,請於輔導期間(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一)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二)具備營業牌號。(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該分局指出,網紅如符合營業人要件,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平臺,並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則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範疇,應依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網紅及平臺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請於輔導期間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