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損|可列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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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114年9月23日受樺加沙颱風降雨影響,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鳯林鎮及萬榮鄉部分地區民眾遭受災害損失,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書金額,申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災情嚴重且受影響民眾眾多,除了民眾自行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外,該分局也與光復鄉公所跨機關合作,採從寬、從速及從簡原則主動辦理核發災損證明。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申報一般扣除額可分為「標準」與「列舉」扣除額兩類,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額包含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購屋借款利息等五大項目;受災民眾於今年5月綜所稅申報時,只要將申報戶成員適用的五大列舉扣除額項目加總,若大於標準扣除額〔單身新臺幣(下同)13.1萬元、夫妻合併申報26.2萬元〕,選擇列舉扣除方式較為有利,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者,得將國稅局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之金額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分局籲請民眾,如因受災害影響造成財產損失致經濟困難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於今年6月1日(因5月31日為假日順延1日)申報期限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加息後延期或分期繳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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