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icon 東台灣新聞網

監察院彈劾玉里鎮前鎮長蔡秋龍

蔡秋龍

花蓮縣玉里鎮前鎮長蔡秋龍,縱其配偶向標案廠商私相借貸與資金往來,並長期挪用里長事務補助費,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蔡崇義、田秋堇委員所提彈劾案。

花蓮縣玉里鎮(下稱玉里鎮)前鎮長蔡秋龍於任職期間,因其創立之宏羿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宏羿建設)需資金周轉,由其配偶(宏羿建設現任負責人)頻繁開立支票,向承攬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下稱玉里鎮公所)工程標案之廠商尋求資金借貸。蔡秋龍身為一鎮之長,明知上述行為已嚴重悖離職務廉潔,卻未予規勸阻攔,反縱配偶與職務利害關係人發生私相借貸之實,此舉顯未謹守職務分際,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相關規範。又於指派機要人員林○謙代理花蓮縣玉里鎮東豐里(下稱東豐里)里長期間,長期挪用里長事務補助費(下稱補助費)以支應其個人公關及私人宴請費用,核有侵占公有財物之重大違失,除敗壞官箴外,更損害政府清廉形象及公信力至深。監察院於115年5月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13號彈劾案)已於115年5月18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為圖私營宏羿建設財務周轉,透過配偶及親信頻繁與承攬玉里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大禹壘球場運動設施興(整)計畫」、「玉里鎮璞石公園熊館周邊暨舊游泳池改善計畫」、「108年度玉里鎮路面鋪設工程」、「德武里苓雅部落擋土牆工程」、「109年度玉水圳濕地公園環境改善工程」等多項工程標案之得標廠商,私相借貸與資金往來,其身為地方首長卻不知謹慎自持,行為明顯敗壞官箴。

二、被彈劾人於任職鎮長期間,指派機要人員林○謙代理東豐里里長職務,將依法僅限用於里務因公支出、具嚴格公款性質之補助費,挪供支應其個人日常開銷及公關餐飲等私用。被彈劾人雖辯稱不知代墊款來源且誤認該款項為里長薪資,然依據法令及法院判決,補助費性質上非屬個人薪給待遇,不得挪為私用,且私人費用本應由個人負擔,相關請款明細亦已清楚載明補助費餘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亦明確表示被彈劾人具侵占公款之主觀犯意,其中飽私囊之舉,顯已嚴重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等相關規範,亦損害政府公信力至深。

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it mobile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