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實施至今,透過各稅捐稽徵機關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多年來協助納稅者釐清課稅爭議、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救濟諮詢,落實保障賦稅人權並兼顧實質課稅的租稅公平,深受納稅義務人肯定及好評。
該稽徵所說明,依據納保法的規定,納保官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一、當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納保官可秉持中立客觀的立場介入居中協調與溝通。二、納稅者如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損害其權益,可向納保官提出申訴或陳情,納保官受理後將進行調查,並向機關提出改善建議。三、納稅者對於核定稅額不服,但因救濟規定及相關程序不熟悉,納保官可以協助提供相關法令諮詢,並協助納稅者撰寫相關書件及主張其權益。
該稽徵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稅務疑義或爭議時,請主動向當地的納保官尋求協助,透過納保官專業的協助,進一步釐清課稅事實,兼顧課稅公平與保障人權,有效達成徵納雙方互利共好及和諧雙贏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