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蕭文龍:只是調查,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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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②蕭文龍:只是調查、無罪推定!

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條規定出自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也是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與刑事訴訟核心原則。 

它的核心含義包括:

身分認定: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且全案確定(例如不能再上訴)之前,即使某人被警方逮捕、檢察官起訴或被媒體稱為嫌犯,法律上他依然是無罪的。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全在檢察官身上。檢察官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說服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被告不用自證無罪: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甚至可以全程行使「緘默權」,法院和檢察官不能因為被告不說話就推論他有罪。

證據裁判主義:犯罪事實必須依靠真正的證據來認定;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必須判決無罪「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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