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115年5月即將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去年有賣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屋,今年5月報稅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分局指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未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4年度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與113年度相同:

二、未達前述「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4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